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4日,郑某与戴某签订《居民房屋出租协议》约定:郑某租赁戴某房屋,租期2年,从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5日止,租金为每月1400元。合同签订后,郑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然后入住房屋,又于2017年3月3日一次性支付剩余9个月(至2018年1月5日止)租金及两年物业管理费共计15470元。但戴某于2017年8月将该房屋出售,违反合同约定强制郑某提前搬出,郑某无奈于2017年9月3日搬出房屋。郑某搬出后,戴某对房屋进行验收,却未退还郑某剩余四个月的租金、物业费、押金,郑某多次与戴某协商均未果。
二、律师观点
戴某与郑某双方签订的《居民房屋出租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租期未届满时,戴某要求郑某搬离出租屋,郑某配合搬出并于2017年9月5日交付出租屋,至此双方就解除租赁协议已成事实。因案涉租赁协议未至期满提前四个月解除,但郑某已实际交纳租期内的全部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故郑某要求退还剩余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608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押金应当退还,故郑某要求退还押金28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三、审理结果
本律师接受郑某的委托,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郑某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押金共计8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