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1日13时39分,唐某驾驶湘A×××××小型客车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劳动路北口路段时,与杨某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杨某与唐某均承担同等责任。湘A×××××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湖南旺旺医院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鉴定,杨某构成一级伤残,后续医疗建议为继续营养脑神经、康复、抗感染治疗6个月,费用按500元/天计算,外伤1年后需长期抗感染、预防并发症、康复治疗,费用按100元/天计算,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止,属完全护理依赖,需1-2人护理,生存期内需营养支持。
二、律师点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唐某
支付杨某支付杨某赔偿款38820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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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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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李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