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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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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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要慎重 ----记傻人有傻福的一次庭审纪实

发布者:马艳杰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6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后买房要慎重

记傻人有傻福的一次庭审纪实

2020年的时候,接了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内容是一对年轻小夫妻,离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子,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这两套房子的由来分别是,第一套是结婚之前,男方父母出资给男方付首付买的,贷款也是男方父母每月将钱转到男方还房贷的卡上,然后再进行还贷。男女结婚后3个月,男方父母考虑到将来万一小夫妻闹分手会涉及这套房子,就一次出资几十万把剩余房款给还清了。

第二套房是在他们结婚后第3年,还是男方父母出首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的男方名字,给男方按揭贷款在一个小学附近买了一套房子,每个月的贷款,还是男方父母将钱打到男方卡上,男方来还,如是几年。

虽然说这两口儿结婚56年,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工作,主要生活来源就是双方父母的接济,男方是独生子,经常跟父母要一些生活费。两个人每天的生活,大娃由男方父母照看不不在一起住,女方带着二娃玩手机,男方整天打游戏,偶尔有游戏收款进账,也是入不敷出。

男方的母亲来咨询我时,她对案件的意思是如果能调解,给女方些钱也行,但是得把离婚时判给女方的二娃领走,否则,一分钱也不想让女方拿走。

我跟他们说,第一套房,因为结婚时间较短,婚后男方也没有还款,认定为男方的婚前财产应该问题不大。但是第二套房子,毕竟是婚内购房么,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这就是赠与,那肯定会分给女方一部分的。但你这套房子又存在特殊性,首付和贷款均是男方父母还的,我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3》的第七条来说,即一方父母出全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可你这套房子还没有房本,可能有些困难。

一审开庭以后呢,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没有支持女方的诉求,然后女方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呢,女方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说自己就是如何参与就是这两套房的购买及还贷的,但是提供的全都是言词的证据,这些证人也没有出庭,也没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的判决是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前后折腾了将近1年,最后女方什么也没有分到,男方算保住这两套房子。我的当事人对我也大加夸奖。

前几天男方的母亲又因为其他的事儿来咨询我,我笑着跟她说:姐呀,你家孩子怎么说呢?就算傻人有傻福吧,如果案子在今年民法典实施后再起诉,这第二套房子,怎么也要分给女方一部分啊。男方母亲说,唉,经历这次风波,孩子成熟了不少,不玩游戏了,找个工作,干的很带劲,也算因祸得福吧。

看着她欣慰的表情,马律师心里也高兴。

法条: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马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原则,受到委托人的一致肯定。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