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抽丝剥茧,为施工兄弟争取最大利益
真诚奉劝,作为乙方的你开工前先谈好条件
接了一个发回重审又上诉的建设工程的案子。我虽然做了不少类似案件,但这个案子对我来说压力还是也比较大的,毕竟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已经结束,现在是重审二审阶段,并且马上就要开庭了,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
我调取了几次庭审的卷宗,研究了好几天,终于捋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兄弟承揽了一个单位用挖掘机挖土的工程。因为当时这家单位工期比较紧,工况也比较复杂,所以对于这个报价就比市场价稍微高一点,但是当时没有签书面的合同。工程干完以后,兄弟俩只有工程量清单,却没有单价。到最后结算时,单位老板就不按照约定给款了。
然后兄弟二人一生气,把单位给起诉了,这案子从2017年一直打到就是2020年底,案件来回几次庭审,都没有确定下最后的工程单价。虽然双方都对工程单价申请了鉴定,但是因为存在工期和工况的问题,现场环境早就不存在鉴定的基础,鉴定也没法做。
我看了这三次审判的卷宗后,又从兄弟俩的叙述中,发现他们一直说有两段跟单位会计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的内容主要就是说你当会计时给我们哥俩一个对账单,这个工程对账单里面的总价以及这个单价是怎么来的。然后会计的意思呢就是说这都是老板定的,而且以前不是给过你们一部分钱嘛,然后当时是什么价钱,后来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就是按照原来是什么价,现在还是什么价。但是这段这两段录音在前面几次庭审过程中都没有提供,这也是法院判决这兄弟俩几次证据不足败诉的原因。
我认为呢,虽然这个工程没有书面的合同,但是按照会计的录音,已经明确说明了以前给的工程款是有单价的,既然这次工程没有约定单价,就按交易习惯,按照之前的结算单价结款也是可行的,这也是《民法典》509条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
所以,在这次二审开庭时,我就把这段录音详细的整理了一遍,然后当庭提交了录音原始载体和文字稿,对方虽然不承认会计说话的内容,但是对会计本人身份并未产生异议,对于对账单的工程量也没有异议。最后二审法院也是根据这两段录音,给兄弟俩一个公正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件要跟广大做工程的朋友说一句,咱们在接一个活儿的时候,不要只想着哥们情谊,说干就干,最好是先小人后君子,先谈好合同,至少有书面或者短信或或者录音这种凭证谈好工程单价再干活,这样,才不会像我这个案子似的干的这么复杂,官司打的这么漫长。
马艳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