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艳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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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作者:田艳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54次举报
2019-11-29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

乘人之危的行为一般会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但它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于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则是利用对方经验的缺乏而与之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与显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观恶性较大。乘人之危与胁迫都涉及到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心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是由于行为人威胁要实施某种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结果;而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使其不得已与之订立合同。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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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艳娟律师,法学专业,2016年毕业于江西,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缜密的法律思维,严谨的工作态度。2016年2月入职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蓝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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