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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蝇头小利,得不偿失成帮凶

作者:王宏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9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份,马某在网吧玩某网络游戏时,游戏客服询问其有没有多余银行卡,以每张二三百元的价格收购,并将卡号、密码和验证码提供给客服,最终两人以每张银行卡五百元达成交易。随后马某陆续前往银行办理九张银行卡,在游戏平台上出售给了客服,客服将四千元充值进马某的游戏账户。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马某的九张银行卡转移了大量资金,马某也就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帮凶”。

受害者之一崔某慧称,2021年4月的一天,有个微信昵称“小新同学”的人通过手机号添加了他,崔某慧以为是认识的人就添加了对方,“小新同学”把其拉近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发送了“视搜”APP软件链接,群主让其关注公众号完成任务赚钱,崔某慧完成任务提现赚了几百元,之后开始做大额充值完成任务,其不断充值,但是一直提现不成功。崔某慧共被诈骗20余万元,多次充值的银行卡账户名为马某。


法院观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以来,马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九张银行卡提供给游戏客服,并协助对方进行非法转账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已查实其中五张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总流水(入账)共计323万余元,已落实德城区及外地5名报案人被骗金额3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并没收其持有的九张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提醒,这种在家坐等赚钱的事情可不是天上掉馅饼,反而可能把自己砸死了。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出售给他人,这些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试探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有得不偿失的严重后果。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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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男,中共党员,长治市优秀律师,现为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长治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