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利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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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韩利科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6月2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元(壹万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原告壹万元整”,并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原告将10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6月2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元(壹万元整),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原告壹万元整”,并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原告将10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我是收到了原告10000元,也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借款人是聂某,聂某给原告打了个借条放我这了,我一直也没找原告换条。我承认我欠原告的钱,但是我现在没钱,等我从聂某处要回欠款后,我就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证明为证,被告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借款10000元;

韩利科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现为于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七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