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中正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原告贾X、李X和被告范X是同学关系。2017年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二原告向被告交纳10万元出资款入股范X的教育公司,占股20%,范X以技术入股二原告即将成立的教育公司。合同成立后,二原告依约交纳出资款,但被告未依约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时二原告所筹划的教育公司也未成立。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变更股权或者返还出资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10万元出资款。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形式上是一份合同,但是在实质上确是两份合同。在开庭时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混淆概念,将实质上的两份合同混淆为一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即时对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主张进行了反驳,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意全部支持。
以后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考虑清楚合同的各个方面的细节,将可能存在纠纷的地方约定明确,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保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当从案件的本质入手,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切不可被表面现象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