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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发布者:张争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644人看过举报

几年前,我原来的同事陆某下海做生意,向我借了2万元钱,后因生意亏本迟迟未向我偿还借款。上个月,我又上陆家催讨借款,发现另有几个人都在向陆某讨债。那天陆某对我说,他已没有能力归还我的借款。当时,我想起前不久陆某骑着本田摩托车参加我的一个同事邀请的聚会,于是问陆某:“你那辆摩托车是否可抵偿我的2万元 ”陆某说:那辆摩托车早已不属于自己了。后经了解,才知一个月前,陆某已将那辆“本田”送给他的弟弟了。请问:陆某欠别人的债不还,却将自己的财产送给弟弟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是否有规定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丰

王丰先生:

首先指出,如你所述情况属实,那么陆某对欠你多年的借款不还,却将自己的摩托车送给其弟弟,其行为是不道德的,明显是为了达到赖掉对你的债务(包括其他债权人)之目的。而我国的法律,对追究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这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陆某的行为,即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款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都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陆某已无能力偿还债务,却将唯一的财产本田摩托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致使你的债权(包括其他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就属于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符合上述“客观方面”的要求。

二是从主观方面说,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而故意实施。本案中,陆某在主观上是明知其将仅有的财产摩托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会造成你的债权(包括其他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是具有恶意的,符合上述“主观方面”的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你依法享有撤销权。你可以自己的名义,向陆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陆某将其本田摩托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的行为。但你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只能以你的债权为限,即你行使撤销权而得到的财产价值与你的债权价值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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