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卞某某与唐某某、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9)苏1111民初1577号
审理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卞某某与唐某某、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卞某某为本律师代理。2018年4月18日17时30分,被告唐某某驾驶汽车在朱方路行驶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头部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出院后感觉头痛、头晕、呕吐、健忘、情绪低落等症状。卞某某因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卞某某年级轻,恢复能力强,该伤情不会构成伤残为由拒绝按伤残赔偿。后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经鉴定,原告卞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未获一审法院准许。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5890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最终,原告通过诉讼获得115890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鉴于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发生事故后若不妥善处理很有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故,律师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若伤情严重,勿急于处理,一定要完全康复后再谈赔偿。如果双方对伤残有争议,建议委托司法鉴定,力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获取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