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19)苏1112民初241号
审理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孙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为本律师代理。2018年7月6日,案外人李某、陈某因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借款月利率为2%,自借款人收到款项次月起每月支付,如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借款本金加速到期。同时,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被告李某某自愿为李某、陈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自李某、陈某某逾期还款之日起算。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李某、陈某某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孙某某委托本律师处理。经了解,借款人李某、陈某某现在避而不见,既不还款、也不肯出面达成还款协议,且两人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经分析,本律师认为直接起诉保证人,对原告更为有利。故,在本律师的建议下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经过庭审,最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功为原告追回来50万元借款本息及4万元律师代理费。
律师点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债权人将会面临赢了官司但执行不到财产的风险。故律师建议,在出借款项时,尽量在借条上明确借款原因、让配偶签字确认并提供担保。如此,在发生诉讼时,不仅可以起诉债务人,还可起诉配偶,查封、冻结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