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看刘x诉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苏1181民初4511号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刘x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梅为本律师代理。原告刘梅系苏L6700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其在被告处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7月20日0时起至2019年7月19日24时止。2019年1月25日,驾驶员驾驶该车刮上电线,造成电线、电线杆、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原告在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告知,因在发生事故时驾驶案涉车辆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故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之约定,不予赔偿。后原告咨询本律师,经审核保险条款及法律规定,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胜诉。
律师点评: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公司,其提供的合同基本为定式合同,在审查定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有无加重对方义务,免除己方责任,如有上述情形,可以条款无效为由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