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叶某诉晏某、江苏镇江某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苏1012民初4587号
审理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叶某诉晏某、江苏镇江某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江苏镇江某集团为本律师代理。2018年8月,被告江苏镇江某集团收到传票,原告叶某诉称。2012年8月10日,被告江苏镇江某集团成都分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宜宾某项目安装工程。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两年,借条价盖成都公司公章,成都公司负责人晏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将100万元汇入晏某的账户2016年8月10日,被告晏某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认该笔借款,同时约定将还款时间推迟至2017年8月10日。该承诺书仍由晏某签字并加盖成都公司印章。后,成都公司注销。还款期满后,两被告未还款,故原告以此为由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该笔借款真实性存疑,首先,晏某与叶某系相识;其次,该笔借款并未直接进入成都分公司账户。而且,借款时,成都公司账户由晏某控制,现无证据证明晏某将该款用于公司项目。再次,16年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晏某出具的承诺书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之嫌。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三次从镇江往返扬州,调取原告的社保缴纳情况以及借款期间的银行转账信息。再结合被告宴某与江苏镇江某集团签订的承包协议,以此证明,该笔借款系宴某的个人借款,与江苏镇江X集团无关,该案系原告及宴某为获取不当利益提起的虚假诉讼。
最终,该案经过两次庭审,扬州市江都法院支持本律师的意见,判决有宴某偿还案涉款项,江苏镇江X集团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大型集团设立的分公司拥有独立公章,若集团公司不对分公司用章严格管理,极易发生诉讼风险。在此情况下,审核借贷关系/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尤为重要。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正是由于对细节的准确把握,对法律关系的层层剖析,才避免了集团公司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