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诉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苏1112民初3315号
审理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刘某诉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本律师代理。2017年9月6日,被告钱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4个月,一法律规定的最高额支付原告利息,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处理费和律师费等。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利息付至2018年1月3日即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告知无力偿还,后被告失联,原告多方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在实现债权无望的情况下,原告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同时申请法院查封被告相应财产。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原告成功追回欠款。
律师点评: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一定不能怠于行使权利。有些债务人表面上同意还款,实则拖延时间,用以转移财产。为避免权利受损,律师建议,借款时最好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发生违约时,保全财产,尽快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