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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

发布者:罗心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6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

案号:(2019)苏1112?初3103号&XX审理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法院&XX

案情分析: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律师代理。:2013年6&XX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包被告的新&XX上10KV配电房及I#、3#,4#?间变电所电气工程。合同总价为465&XX万元,质保金为23.25万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成功送电之日起一&XX年为质保期,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给付质保&XX金。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XX否则,除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XX失)外,还需由违约方额外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币90万元。至&XX今,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23.25元。&XX2013年8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包&XX被告的10KV配电线路工程。合同总价为112.8万元,于合同签订后&XX预付40万元,工程完工后送电前支付剩余全部合同金额。截止2019&XX年尚欠原告工程款5.64万元。&XX2014年12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包&XX被告的3号配电房至油漆?工程。合同总价90万元,被告收到原告&XX开出的总合同金额40%的工程发票、付36万元后合同生效。工程安&XX装结束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被告收到原告开出的总合同金额60%&XX的工程发票、付49.5万元合同款,合同总金额5%即4.5万元为质保&XX金,质保期满后―个月内付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万元。&XX2013年的两个工程,首次通电时间为2014年1月7日,通电后被告即&XX进行使用。对于2014年12月的工程,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XX开具49.5万元的发票,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2016年2月29日两&XX次分别给付原告20万元。&XX2018年5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法院做出(2018)苏11破申7号&XX?事裁定书,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6月25日,镇江市&XX中级人?法院做出(2018)苏11?破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XX为被告的破产清算管理人。2018年7月30日,原告依法&XX向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140.625375万元(本金42.89万元,


&XX违约金90万元,利息7.735375万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的破&XX产清算管理人向原告送达《关于债权申报确认结果的通知》,认可&XX原告申报的债权本金42.89万元,酌情认可违约金5.5596万元,酌情&XX认可利息4万元,债权总额52.4496万元。因原告对清算管理人确认&XX的债权存在异议,故委托本律师诉讼。经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本案&XX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按&XX照年息4.75%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X故,本律师起诉至丹徒区人?法院。

最终,法院采纳我放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及方式的意?;酌定违约金&XX为利息损失的三倍即10.956万元。


律师点评: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金额为90万元,但&XX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原告需举证证明除了利息之外的其他&XX实际损失,违约金明显过高的,应依法予以调整。调整时应根据公&XX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交易习惯中的损失不仅仅是利息损&XX失,兼顾违约金弥补损失及惩罚的双重性质认定。

但,本律师认为《九?纪要》出台后,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XX进一步明确,即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XX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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