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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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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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666608.19元】昆明某医院医疗过错致使新生儿脑瘫;患方10余年后委托律师维权获成功。

发布者:周成才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6617日,产妇xxx因妊娠破水入住昆明某医院诊治待产,入院诊断:35+3周、先兆早产、胎膜早破、羊水偏少。入院后医院给予硫酸镁静滴,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克林霉素抗感染,严观胎心胎动及产程进展,2006618日上午产妇诉阵发性腹胀,医院继续给予预防感染及促胎肺成熟治疗。18日下午9点产妇顺产一女婴,婴儿娩出后口鼻腔粪血堵塞,评分479分,经抢救后纳洛酮0.13mgim碳酸氢钠5mg脐静脉注射,口对口人工呼吸后好转。19日上午医生告知产妇及家属孩子需要转院。当日上午10时新生儿被转入昆明某三甲医院儿科,经该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并收住医院治疗,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脓毒血症;新生儿窒息。患者幼年时期未发现有明显异样,随年龄渐长,逐渐出现语言功能发育落后、精神运动发育迟滞。患者3岁时确诊为脑性瘫痪,此后一直处于康复治疗中。

【维权经过】

2015年,患者父母亲找到云南XX,云南XX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到该医院复印及封存了病历资料。在分析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准备了起诉材料,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合患者的脑瘫病情,向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申请就医院的医疗过错、患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盘龙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1、病历书写欠规范;2、患儿出生后病情未告知;3、产程观察不严密,处理不及时;4、患儿复苏后的治疗未到位;产妇自临产开始,胎儿在宫内有窘迫征象,娩出后有缺血缺氧性脑病,至今的脑瘫症状与分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1、医院在为被鉴定人XXX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产生的后果有相当因果关系,应负一定的责任;过错参与程度评定为50%2、被鉴定人XXX的伤残程度构成三级残疾。3、被鉴定人XXX后期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贰万元。4、被鉴定人XXX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时限为终身)。

鉴定程序完结后,盘龙区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鉴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案如期进行庭审,20171223日法院最终做出(2015)云01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残疾赔偿金457776元、医疗费150044.48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费876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XXX.48元的40%,即616608.19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医院也按判决金额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医疗团队律师点评】

本案维权的最大困难就在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根据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1年;且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委托我所代理之前,原告家属已经咨询了很多律师,都认为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打赢官司的概率不大。很多人对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都理解为新生儿出生当日。

但经我所医疗纠纷团队分析后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在医疗纠纷中,患者虽此前被诊断为脑瘫,但其并不知道其脑瘫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应该是直至患者提起诉讼并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责任时,患者及家属才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仍然有权利向医院主张赔偿。也是基于对本案的精准分析,该案还采用了风险代理的委托方式。上述意见最终也被法院采纳支持,这才判决医院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成才,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及参与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纠纷,尤其为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9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