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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及与违约赔偿范围的区别

发布者: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535人看过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及与违约赔偿范围的区别

根据相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承担的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从根本性质上讲,是一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则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从根本性质上讲,折价补偿仍然属于“返还财产”的范畴,因此,“折价”的依据应当是财产交付时的标准。赔偿损失作为处理无效合同的一种责任方式,其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损失范围的界定。无效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是由于履行无效合同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包括由于未履行合同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过错的界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缔约费用。如为订约而赴实地考察的费用,为订约而支付的往来函电的费用。(2)履行费用。这又包括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3)合理的间接损失。如由于信赖合同将要成立而与对方订立无效合同,从而丧失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需要指出的是: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不同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违约赔偿的是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如履行利益和利润收入)。也就是说,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所应过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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