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香港人购买内地公司股份,并且为了避免办理涉外人士参股股东变更手续的繁琐,约定的是先不变更股东名册,之后香港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选择了代其进行公司日常管理的管理人员,随时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后因为公司效益不好,香港股东不愿意在共同经营该公司,为了抽回投资款,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返还投资款。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了解和搜集证据,本律师认为虽然工商档案中未变更香港人为公司股东,但是香港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出资义务,并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向法院主张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
俗话说“投资有风险”,一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完成了出资,享受了股东权益,想要反悔,收回投资款,可是不容易的啊!各位投资前,一定要专门找律师咨询,全面分析投资的风险,再做决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