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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错误之后……

2017年12月25日 | 发布者:刘金凤 | 点击:4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5年11月25日,原告于某将打给徐某的款项错打给了被告侯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侯某返还该款项,被告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原告于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该事宜。接手该案件后,我仔细搜索了相关案例,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录音

2015年11月25日,原告于某将打给徐某的款项错打给了被告侯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侯某返还该款项,被告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

原告于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该事宜。接手该案件后,我仔细搜索了相关案例,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录音中整理出对该案有利的信息。开庭过程中,被告主张该款项是业务往来,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法官告知被告代理人,下次开庭一定要被告到场,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场。本案在两次开庭后终于如期宣判。判决书确定:被告侯某返还原告于某人民币63300元,并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侯某负担。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首先被告侯某受有利益,原告于某受损失,且原告受损失与被告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受有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因此被告侯某应该将受有的不当得利款63300元返还原告于某。且被告应该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涉案款项打错当天,原告即电话联系被告侯某要求其返还,在之后的时间内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迟,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故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再次本案诉讼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不当得利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的,也就是说不论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主观状态怎么样,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义务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裁不当得利人的“得利”行为,而是在于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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