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6年7月7日入职钢结构公司处工作,职务为电工主管,受份前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没有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9月12日陈某在车间维修线路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右脚及全身多处骨折,后经送东莞市桥头医院治疗,2017年1月4日,经惠*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17年2月23日,经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
2017年6月13日,陈某已经提出与钢结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钢结构公司不愿意按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款,于是便在网上找律师,在了解了笔者是专业从事工伤方面代理的律师后,经过与其他的律师作比较,决定委托笔者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案件让陈某有两个想不到:第一想不到,他的伤残是最轻的十级,竟然可以获得八万的赔偿。第二想不到,竟然是终局裁决,免得走漫长的法律程序,大大节约了时间!
律师观点分析:在惠州的工伤职工与其他地方的工伤职工更加的有幸福感,因为在惠州,无论涉及的工伤赔偿金额多大,全部都是终局裁决,这是惠州对工伤职工特别的关怀!在中国,惠州走在前列!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是要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还要交纳400元诉讼费用。但是,众所周知,真正成功撤销的终局裁决的几乎为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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