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更改姓名工作流程
第一步
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户口窗口提交材料。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所需的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父母亲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
8、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所需的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16周岁及以上人员应持1张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前往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入户人员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第二步
审核合格,录入主项变更申报信息,扫描所有申报材料,打印户口资料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上报领导审批。
第三步
领导审批信息入库后,调出被申请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四步
缴销原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作废),打印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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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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