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构成要件为: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构成要件为:
(一)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三、不安抗辩权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