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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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殷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晓琴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4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XX,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刘X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殷XX,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被告殷XX之女。
原告刘XX与被告殷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王XX,被告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安装于原告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上的防护栏予以拆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5日,原告与四川省XX公司、雅安市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恒信.上海城XX商业用房,并依法办理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2019年8月底,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在原告所属商品房窗户外墙上安装不锈钢防护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该防护栏均未果。综上所述,原告的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
被告殷XX辩称:1.原告购买XXX外面的25号商业用房,被告购买XXX1幢2单元203号住宅单元房。原告于2019年8月在原房产证只有一层所有权改造为二层(内部加层)的基础上,将高出二楼住宅台墙上的不可开启的采光窗改为推拉窗,在窗外安装通向露台的不锈钢栅栏门,并擅自进入二楼露台用不锈钢栏杆栏为己有。栏杆尚未安装完毕时被被告发现并制止,被告通知物管、社区、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现场处理未果。为保证被告及小区住房安全,被告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在二楼露台沿商业用房滴水线加安了临时性不锈钢防护栏,以便在原告整改符合要求后撤除。2.原告擅自将固定窗改为推拉窗,并开门上住宅部分的露台,严重违反建筑工程的相关技术规定及违背物业管理常规,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3.露台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使用权属全体小区业主,小区外的商业业主任何形式的侵占都是对住宅业主正常使用权的侵犯。综上,原告擅自改建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不但对相关住宅业主的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同时也侵犯了相关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恒信.上海城)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人。被告系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恒信.上海城)1幢2单元2层3号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系相邻关系。2017年6月,原告在相邻被告住宅公共区域的自家窗户上安装了防护栏,该防护栏为活动防护栏,原告将其上锁。2019年8月25日,原告在离该窗户三米的公共区域处安装一隔断。当月27日,被告发现此事后,双方发生纠纷,并找到当地派出所、社区、城管、物管等部门解决未果。原告于当日自行将隔断拆除,被告即于当日在离原告窗户50公分左右处安装一大约1.7米高、两头与围墙相连的防护栏。
审理中,原告坚持以被告安装的防护栏影响其采光、逃生通道及侵犯其共有权利为由,要求被告将其安装的防护栏拆除;被告则要求原告将窗户上的活动防护栏捍死后,才同意拆除。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双方举证并经双方质证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照片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现场勘验的情况,窗户并非原告商铺的逃生通道,被告安装的防护栏也并未遮挡原告商铺阳光。对于公共区域,相关权利人只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任何人均不能占为己有。被告安装防护栏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相邻权及其物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护栏的主张,理由不足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晓琴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雅安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820********9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