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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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 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孙伟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9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甲出面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承包经营,后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甲与乙因感情不合,诉讼离婚,离婚时无共同财产及债权,且两人对共同债务清偿未成协议,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共同债务10万元由甲、乙各自承担5万元。丙得知情况后起诉甲和乙,要求甲、乙连还偿还10万元借款。甲、乙均以共同债务10万元已经由法院判决自己应承担5万元为由,不予偿还另外5万元。

争议问题

甲、乙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就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分担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但是,人民法院就双方对共同售务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不是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故此类判决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甲不得以法院的判决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双方之间仍对该笔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甲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判决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乙承担超过自己应当承担债务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如何处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债务问题,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因为这里面既涉及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与其他债权人等的关系。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如无特殊约定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所欠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应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协议离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就债权债务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仅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夫或妻都不得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那些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更是不能认同。所述的案件,夫妻一方在对外欠债的前提下,非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反而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给另一方,致使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情况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或妻在清偿对外债务后,可以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原配偶主张相应的权利。此时无需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后再执行其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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