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年龄较大,相处半年后,双方家庭均希望二人尽早成家,生儿育女。遂二人及双方家庭商议后,二人定亲,随后着手准备婚礼事宜。但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由于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了一些争吵,王女士认为李先生并未准备好承担作为丈夫的责任。无奈婚期已定,在李先生的好言相劝下,王女士勉强答应举行婚礼,并在此期间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二人矛盾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善,反而进一步激化。但是在此时,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而王女士却没有考虑好能否经营好这段婚姻,想再磨合一段时间再考虑生育小孩的事,于是,王女士思前想后,瞒着李先生去做了人工流产。偶然间,李先生无意发现了王女士的妊娠报告单,李先生及其家人非常想要一个孩子,李先生很高兴王女士能怀孕。于是找到王女士,想要与王女士缓和矛盾,好好继续生活。没想到王女士告知其已经做了人流手术,孩子已经没有了。李先生非常愤怒,因为双方年龄较大,王女士已是高龄妊娠,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
对男方额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争议比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致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
这类纠纷的关键点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