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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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原告要回租金和押金共计171000元

发布者:方燕燕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方燕燕,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方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诉称:2019年12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金水区××水路××楼××层的房屋,用于经营酒店;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租金1800元/间,共19间,押一付六,押金34200元;被告提供一切消防手续,如承租消防出现任何问题被告负责。被告保证房屋租赁时产权清晰。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甲方未能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则乙方有权不予支付甲方违约期间的租金、甲方也无权向乙方主张其违约期间的租金,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简介损失)。”现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房屋无消防许可的事实且非法转租,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全部房屋租金136800元、押金34200元及转让费15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12716.4元;

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12月19日,经居间方中介,原告丁某某(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刘某某(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坐落于金水区××水路××楼××层,总面积为877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酒店。租赁期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免租期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租金:1800元/间,共计19间。支付方式押一付六,每三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押金342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给乙方。交付房屋期限: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结清签约之日前的所有一切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财务,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同时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身份信息,物业经营所需要的水、电等账户、信息以纸质复印形式交付给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则乙方有权不予支付甲方违约期间的租金、甲方也无权向乙方主张其违约期间的租金,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简介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切消防手续,如承租期消防出现任何问题,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丁某某通过中国银行手机支行向被告刘某某支付三笔款,金额分别为150000元、71000元、100000元。原告提交2019年12月19日被告刘某某出具的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丁某某升龙大厦12号楼7层公寓转让费150000元整。”剩余171000元,系原告向被告交纳的押金34200元及4个月的租金136800元。原告丁某某称被告向其交付租赁房屋后,原告购置设备、重新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开始经营。2020年4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主要显示:“河南索罗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我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行为:该酒店没有消防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责令你单位在2020年5月13日前整改完毕,并将结果函告我单位。在期限届满之前,你单位必须采取的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原告称收到该通知后去办理消防许可证,发现租赁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没有经过消防验收,无法办理及完成消防整改。后原告称房东不同意转租并口头告知原告腾房。原告遂诉至本院。

二、庭审中,本院询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原告是否查看该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原告丁某某回答:“查看了”;询问原告查看知道被告不是房东为什么还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丁某某回答:“因为被告当时使用涉案房屋”;询问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经过房东同意没有,原告回答:“没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原告丁某某明知被告刘某某并非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且签订合同时无消防手续,但原告仍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鉴于该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已收取的原告丁某某的房屋租金136800元、押金34200元,被告刘某某应当及时退还原告丁某某。原告请求转让费150000元,因租赁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原告请求退还该费用,证据不力,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存在重大缔约过错,原告请求赔偿损失1412716.4元(装修费380000元、购买电脑主机222900元、添置物品费用522396.40元、预期收益损失427320元、律师费83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丁某某房屋租金136800元、押金34200元,合计171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方燕燕,女,1991年3月生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祖籍安徽安庆,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和劳动领域,在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