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存在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不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理手机短信联系,得知原告已经被开除,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原告认可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存在上班睡觉的情形。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供了值日表、参保缴费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劳动合同、入职申请表等证据证明原告进入被告工作的时间,故法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可以确认是被告因原告在上班时间睡觉而单方提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虽然存在上班睡觉的情形,但被告并未提供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证明被告对于上班睡觉的情形的处理方式。故无法证明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新的证据,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学习规章制度的签名,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于规章制度合法程序要求等进行质证,被告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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