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常约定“固定总价”,即合同总价在约定范围内不作调整。那么,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总承包方能否主张扣减工程款?劳务方能否坚持按原合同总价结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院通过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01『 基本案情回顾 』
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承建江西省某运动中心某训练基地建设项目。肖某某系从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承包涉案工程。2019年,肖某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陈某某签订了《井冈山射击场旋挖钻桩施工劳务协议》,合同约定:总包干总价为126万元整。合同约定工程量为3100(桩径分别:1.900径102根,每根设计孔深8.2-10米;2.1300径74根,每根设计孔深16-21米),合同内工程量不增加造价。承包方式、内容:劳务大清包。包工不包料。
工程竣工后,劳务单位起诉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则提出,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应相应扣减劳务费用。劳务单位抗辩称未参与设计变更,也未收到通知,主张仍应按原合同价结算。
02『 裁判观点:设计变更可突破固定总价 』
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均指出:
1.固定价不等于绝对不变价
虽然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体现当事人对风险的预先分配,但如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形导致实际施工情况与签约时预见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仍机械适用固定总价可能导致显失公平。
2.设计变更属于可调整价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可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3.尊重约定,兼顾公平
如果合同中对设计变更的价款调整方式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市场行情进行结算。
03『 典型案例:江西高院“按比例折算”法 』
在(2022)赣民再74号“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合同虽约定固定总价126万元,但因设计变更,实际施工桩基数由176根减至148根;
在双方均无过错、也无法举证单价的背景下,法院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先计算已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再以合同总价乘以该比例,得出实际应付价款。该做法既尊重合同约定,又体现公平原则,被最高法案例库收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04『 法律启示与建议 』
1.合同应明确设计变更的调价机制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的确认程序、价款调整方式及计价标准,避免履约争议。
2.施工过程中注意证据留存
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妥善保存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签证单等文件,作为后续结算依据。
3.实事求是,依法维权
无论是总承包方还是劳务方,都应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调整价款,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05『笔者观点』
固定总价合同并非“铁板一块”。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有权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采取“按比例折算”等方式合理确定结算金额,实现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笔者结合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国际仲裁院等著名仲裁员的仲裁案例,在商事仲裁采用并非按比例折算方式,还需考虑双方约定工程量的报价、约定工程量对于劳务分包人的利润等因素综合考量,不宜采用单一比例折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