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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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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长期羁押导致离婚成功案例

发布者:王勇义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6人看过


王勇义律师--一方被长期羁押导致离婚成功案例

一、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成功案例:

原告:雷某,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倪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雷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某某、人民陪审员张某某、某某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某某担任审判长,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因于新疆某某监狱服刑未能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09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无业亦无经济收入,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10年10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迄今已有七年时间,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倪某书面答辩称:不需法院至新疆某某监狱开庭,其同意与原告离婚;其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某省某某市须庆区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与原告二人名下,归二人共同共有,其要求对该套房屋依法进行分割。鉴于其目前正处于服刑期间,故无法就房屋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9月30日,被告因涉嫌犯罪遭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后经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5年,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沪高刑终字第41号判决,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被告羁押于新疆某某监狱。

审理中,原告雷某提交了其于2008年3月10日办理的某某省某某市顺庆区长征路XXX号附8号2幢3单元2层1号房屋的产权证明,其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雷某一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户口簿,本院调取(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2011)沪高刑终字第41号判决书等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逾六年,亦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财产,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被告在答辩状中主张分割的某某省某某市顺庆区房屋的具体门牌信息等情况难以进行核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在被告尚处于服刑阶段的当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亦无法查清,故本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作处理。今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倪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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