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辉律师

  • 执业资质:1411720**********

  • 执业机构:河南程功(驻马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孙xx、x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余江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行政诉讼 |5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