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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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负债,另一方是否有偿还义务?

作者:罗庆华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0次举报
2023-08-10
      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因为感情不和实际上已经分居。有的居几个月,有的甚至分居已经好几年。分居期间,双方很少联系,虽然没有离婚,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有一些夫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会想办法尽量多借外债用于挥霍,心里想着离婚时这些债务由另一方来承担。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民法典》也有规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我们也应当弄清楚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清楚以上共同债务和非共同债务的区别之后,对于分居期间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的问题,就很好明白了如果是一方对外负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家庭必须则该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都无需共同偿还。也就是说,除非负债的一方有充分的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否则较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分居期间一方真实举债且用于家庭或家庭成员必须的开支(如小孩上学费用、一方治病的开支等)的,则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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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律师是专职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擅长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湖北妍君律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011091949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
湖北妍君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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