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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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发布者:张克磊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929人看过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一、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含义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二、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


对外

连带之债: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偿还任何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被请求者不得拒绝。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债务的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承担义务。

 

对内

连带债务: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即取得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一个多数人的债的关系中,如果多数主体的一方仅仅只是达成内部份额约定,并不一定构成按份之债。因为,只有内部约定份额,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是连带之债。


 

三、连带之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


追偿权的行使,有两个限制:

1.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2.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人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

 

也就是说,连带之债中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要想获取追偿权,须该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否则,该债务人不具有追偿权。

 

其次,追偿权人在追偿其余债务人时,应以该被追偿权人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

 

例如: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性质,该个人合伙欠丁6000元债务。

若甲偿还了丁2000元,则甲不具有追偿权,因其所履行的债务额未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若甲向丁偿还了全部债务,甲追偿时,丙没有钱,于是甲向乙追偿4000元,乙可交付给甲2000元,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剩余2000元,乙可以选择拒绝。


 

四、连带之债的免除


1. 整体免除

在连带之债中,整体免除的效力及于所有连带债务人。

 

例如: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性质,该个人合伙欠丁6000元债务。

若债务到期后,丁免除该个人合伙的2000元债务后,丁可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主张债务的最高额为4000元。也就是说,在连带之债中,整体免除的效力及于所有连带债务人。

 

2.个别免除

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效力,对外及于全体债务人。

 

例如: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性质,该个人合伙欠丁6000元债务。

若债务到期后,丁免除了甲的2000元债务后,丁仍旧可请求甲偿还剩余的4000元债务,丁向乙或丙请求偿还的最高额为余下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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