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可以要求返还吗?
老王和小芳是一对情侣,小芳是个拜金女,爱慕虚荣,紧追潮流。每次有喜欢的潮流限量款球鞋上线,总是让老王为她购买。稍有不如意,便以分手相威胁,无奈,工薪阶层的老王只能硬着头皮上。
恋爱两年间,老王为了维持和小芳的恋爱关系,花钱如流水,仍旧入不敷出。
小芳日渐察觉,老王已满足不了她的虚荣之心。于是,她选择离开。
老王知道自己爱错了人,既花了时间,又耗费了金钱,于是找到小芳,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的各种花费。小芳自然不肯,于是老王想要通过起诉解决。
那么,究竟老王能否拿回自己花在小芳身上的钱财呢?
男女恋爱期间相互送礼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感情发生变化上升到分手,决定一刀两断时可能会要求对方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返还。不过,原则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不能返还,但实践中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赠送的礼物也并非绝对不能返还。
事实上,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男女相爱,为讨女方欢心,男朋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对于这类小礼物,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即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
而且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的价值较小,又具有时效性,比如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使用不久就会折旧,将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所以并无返还的必要性。
二、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比如情侣之间一起吃饭和到娱乐场所游玩,男方或女方因为买单产生的一些费用。诸如此类即属于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
再者,买单一旦本身也一起参与了消费,所以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付钱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就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三、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
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去见父母是迟早的事情。如果见过家长后对未来儿媳十分满意的,可能会在金店买一串金项链送给女方,或者女方家长很满意“准女婿”的,甚至会直接赠送车子做礼物等,其实这些即属于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通常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礼物。
如果同居恋爱双方因礼物返还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一般会进行调解,此时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被认定为是结婚彩礼的,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的。
由此,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一般不能返还,但如果是涉及较大数额的礼物,如父母赠送给对方的金银首饰、汽车等,因为同等于以结婚为条件赠送的彩礼,所以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返还礼物。不过,在主张时最好是先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在双方谈不妥时即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老王的情况若是想要返还,还需要对花费进行分类,看是否属于可返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