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时播放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在这个人人皆可做主播的年代,网络直播成为了当下最流行的娱乐方式之一。网络直播为主播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音乐版权侵权现象较为普遍。那么,直播时使用音乐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又构成那些侵权呢?
一、侵权风险
1.可能侵犯表演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演权分为两种,一种现场表演,一种是机械表演。至于网络直播中翻唱或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是否侵犯表演权,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通过互联网以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表演,不属于表演权控制的范围,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其他规定予以调整。即在直播平台进行对音乐作品进行翻唱或者将其作为背景音乐予以使用并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直播平台对音乐作品进行翻唱与在电视翻唱他人作品本质上并无不同,实际上都是使用了他人作品进行演出。而将音乐作品其作为背景音乐予以使用,等同于在商超等处播放背景音乐。因此,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应当符合《著作权法》表演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实务中对于对于网络直播中翻唱或者背景音乐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存有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
2.可能侵犯署名权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应注明作品名称及作者姓名。然而现今的直播中,主播大多不会在直播过程中对其翻唱或播放的音乐作品进行标注。主播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并不需要对音乐作品进行标注,无意中产生了侵权隐患。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时,主播在未经音乐作品作者许可且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时,演唱或者播放该音乐,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播在使用音乐作品时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也存在侵犯署名权的隐患。
二、直播平台对此需要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冯某是一名主播,在某知名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播放了一首歌曲。直播结束以后,该段直播视频被平台保存下来,用户可以随意观看并分享。由于该歌曲的作者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音著协可就该作品行使著作权,音著协认为直播平台侵害了其对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该平台。平台认为涉案视频由主播制作并上传至平台,其只提供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应该适用“避风港”规则。
法院认为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但主播是为直播公司创作涉案视频,直播平台作为涉案视频的权利人也应对涉案视频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直播平台直接提供了包含涉案歌曲的涉案视频,侵害了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合上述案列,除主播需要承担责任外,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了视频存储功能,方便了用户的浏览,若这些视频中包含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直播平台也有可能侵害了音乐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类似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主播在进行网络直播时,该如何避免侵权呢?
一般情况下,在使用音乐作品时,不要实质性的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表达的情况下,例如;只是用几句歌词、只用一两节作品内容,该行为不会对音乐作品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威胁到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即未对著作权人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
除上述之外,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论以何种形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表演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
笔者建议,网络侵权的现象较为严重,主播和直播平台如何减少法律纠纷,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增强版权意识:主播要合理使用音乐作品,直播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及侵权应对体系,从根源杜绝侵权行为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