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情况: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共同财产有位于某小区楼房一套,双方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结果:
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共同财产某小区楼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万元。
律师点评:
原被告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应随意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并且原告表示不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价值30万元,现由被告居住,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万元。最终,法庭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