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青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税务公司法股权纠纷合伙联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为躲避债务竟伪造离婚证阻碍执行,结果……

发布者:徐文青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435人看过

为逃避执行

案外人竟伪造虚假离婚协议

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不仅没有躲掉法院的执行

还因虚假诉讼被法院罚款

案情回顾

李某申请执行冯某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培名下一套房屋,在法院即将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时,案外人高某飞提交加盖民政部门核对无异印章的离婚协议等证据,以已通过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子所有应当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某飞执行异议一案中,高某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方高某飞、女方冯某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第二项为:“未过户房产一套:男方于2016年9月30日购买房产一套,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面积192.25平方,由男方支付定金35万元,2017年6月14日男方支付首付款105万元,因女方生孩子并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缘故,长期没有固定收入,为保证三个孩子有个稳定的住所,该房产离婚后由女方和三个孩子居住,未经男方允许,女方不得变卖、转让该房屋。该房屋产权归长子所有,因孩子未满18周岁,暂由女方代持。长子年满18周岁后,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约定内容与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放的高某飞、冯某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中未显示高某飞、冯某培对本案执行标的即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进行分割。高某飞存在虚假陈述、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法院判决

鉴于案外人高某飞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虚假诉讼,企图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二七区法院在驳回高某飞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同时,依法决定对高某飞罚款3万元,并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慑于强大压力,案外人高某飞主动缴纳了3万元罚款,被执行人冯某培也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高某飞故意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虚构案件事实,意图排除对其原配偶冯某培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审查高某飞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并未轻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调取其保存的资料,最终认定高某飞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对其进行司法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一线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练就“火眼金睛”,通过穿透性思维把握案件的整个脉络和法律关系,依靠扎实证据进行裁判。要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要时可通过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提交原始证据、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形式加大审查力度。从而有效避免虚假诉讼带来的风险。

 

来源:豫法阳光;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