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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身亡,同饮者因没这样做不担责

发布者:徐文青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501人看过

男子与朋友聚会喝酒在被朋友送回家后身亡男子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因同饮者这样做了免遭担责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高某强与朋友聚会饮酒后身亡,其近亲属将9名“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4万余元。

法院调查

事发当日晚上7时30分被告吴某某因村里古会在家中准备了三桌酒菜招待客人,死者高某强与三位朋友前去赴宴。随后另外5名被告先后赴宴、离席,期间高某强为各被告倒酒。

晚上21时,高某强大约饮了半斤白酒,其他朋友相继离开后,剩余高某强等3人继续饮酒。

21时40分,宴席结束。被告吴某某和高某强步行来到案外人吴某勇的收粮点。因高某强醉酒躺到了地磅上无法上车,被告吴某某安排案外人吴某勇将高某强的妻子接来后,与吴某某等3名被告一起将高某强抬到副驾驶座位上送回家中,并交代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

次日凌晨5时,其妻发现高某强死亡。经鉴定,高某强因酒精中毒致呕吐物吸入气管肺脏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被告吴某某、王某某表示每人自愿补偿原告损失4 000元,其余7名被告表示每人自愿补偿原告损失2 000元。

法院判决

 2021年8月,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原告人民币4 000元;被告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阴某某、熊某某、韩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原告人民币2 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高某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从喝酒的起意来看,高某强主动去吴某某家赶会,不存在高某强受邀的情形;其次,从喝酒的过程来看,系高某强主动给自己和各被告倒酒,且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有对高某强劝酒、敬酒或拼酒的行为;最后,在高某强醉酒后,吴某某、阴某某和案外人吴某勇等一起将高某强送到家中,并交代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已经尽到了照顾、护送的义务。高某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及酒后的行为负责,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死亡与各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各被告自愿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在民事案件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朋友之间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饮酒过程中有过度劝酒、敬酒或拼酒的行为,则会因该先行行为产生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的义务。本案中,受损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饮酒时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而在该案共同饮酒过程中,各被告没有劝酒等过错行为,也未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高某强吸入性窒息死亡的损害结果无法预见、也无过错,所以,原告起诉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各被告出于朋友情谊自愿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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