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苏某与李某发生矛盾分居,小宝随母亲苏某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后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南京中院判决二人准予离婚,孩子由苏某抚养。 2020年10月10日,方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小宝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间的辛苦费,共计20余万元。 苏某辩称,承诺书由李某一人出具,且内容明确表示该笔费用由李某支付,应系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支付。李某辩称,其一家三口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顾小宝,其与苏某照顾岳父岳母,是一个相互照顾的过程,其无需支付岳母主张的照顾小宝的劳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并无义务带娃,且承诺书算是一种合同,一审判决李某支付总计16万多元带娃费。李某不服判决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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