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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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行窨井盖被撞致十级伤残 ,责任谁担? 绕行窨井盖被撞致十级伤残 ,责任谁担?

发布者:徐文青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256人看过


绕行凸起的窨井盖时

被后面急超车的人撞了

导致7根肋骨骨折

构成十级伤残

谁担责?

近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涉窨井盖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每天都十分小心地绕过这个窨井盖,没想到还是受伤了。”最近这半年,家住南浔的钱阿姨发现家附近路上的窨井盖一直是半突起的状态,每天骑电动自行车去菜场买菜的时候,她总是小心绕过。但是没成想,8月的一天早上,她在绕行的时候,被后面急超车的刘叔叔撞上了。

 这一撞可不得了,钱阿姨的头部、左肩、左膝都受伤了,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左侧有7根肋骨骨折,去医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经鉴定,钱阿姨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超车的刘叔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确认安全行驶的钱阿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外南浔某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排除道路安排隐患,负次要责任。

钱阿姨要求刘叔叔及该管理公司进行赔偿,但多次均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并释明,刘叔叔超车时妨碍钱阿姨的正常行驶,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南浔某管理公司作为窨井盖的管理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在案涉窨井盖凸起移位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将窨井盖归位,导致事故发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钱阿姨在骑车中自身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谨慎防范义务,也需要自担部分风险。

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刘叔叔、南浔某管理公司分别赔偿钱阿姨各项损失3万元和2万3千元。






窨井盖虽小,却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城市管理中,应当明确每个窨井盖的“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明晰各方的管理范围和责任,提高窨井盖精细养护水平,压实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加强窨井盖安全宣传教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治理,共同守护大家脚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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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太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8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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