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青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税务公司法股权纠纷合伙联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楼上漏水到楼下新房,该由谁来赔偿?

发布者:徐文青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217人看过


新房装修完毕还未入住
就因楼上住户家漏水受损
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
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
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先生、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

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
支出鉴定费1万元
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
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
物业费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方面




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开发商方面




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方面




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
法院酌情确定

物业

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

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业主

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图片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津南法院;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