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 物业方面 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开发商方面 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方面 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物业 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 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业主 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法、津南法院;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