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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判决解读危险驾驶罪

作者:冼洪永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4次举报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606刑初xx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法  官:肖复春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韩某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梁斌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行至105国道(2584KM+950M)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韩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韩某是案发当天中午喝的酒,休息了七个多小时后因家人需要接送才去开车,且其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未超过100mg/100ml,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韩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本人和父母均患有严重疾病。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第1、2、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韩某的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韩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韩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复春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专业解读】

一、 醉驾涉嫌罪名为刑法133条危险驾驶罪。

二、 涉嫌醉驾的,检察院会从快处理,一般一个月就会出判决书,没有缓刑就会被关起来执行拘役。

三、 被抓到就别跑,主动认罪,争取从轻处罚及缓刑。

四、 醉驾被抓,亲属应该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并争取取保候审。

五、 醉驾标准是80mg/100ml。

六、 注意隔夜宿醉,建议经常深夜喝酒的老司机网购酒精测试仪,上路前自测(结果仅供参考)。

七、 缓刑不用被关押,考验期间老老实实,再抓到就要数罪并罚。

八、 喝酒就别开车!!!!


【法律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缓刑】:不用被关押,但在考验期内不能犯事。


【取保候审】:和港剧里面的保释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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