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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者:孙文智2020年02月29日 6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明宇重工932装载机”一台;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强制占有原告“民宇重工932装载机”18个月期间的损失120000元(有效工作为12个月﹡装载机租赁市场价每月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承包了康县xx镇田家山村护坡、护坎、沟道治理工程,被告在原告工地运输沙石料,工程结束后,被告以该项目拖欠运输款为由,强制将原告装载机扣留,原告何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就是拒不归还装载机,扣留装载机时间长达18个月之久,至今拒不归还,给原告造成120000元的损失。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元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现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C辩称:我没有阻挡和扣留对方的装载机。

被告B辩称:对方的人为了开走装载机来过一次,我扣留的是王琦的装载机,王琦邹的时候连招呼也没有打,就一直在我家放着。而且王琦何张某都欠我的工钱,而且王琦海租了我的房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张某承包了康县xx镇田家山村护坡、护坎、沟道治理工程,期间张某将其名下一辆轮式装载机放置于B家中。2018年初及2018年3月份,张某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张某工地负责人员A欲开走装载机,B与C以张某未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阻拦A开走装载机。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张某系本案所涉装载机的所有人,B对该装载机的占有系无权占有,故对张某要求被告返还其“明宇重工932装载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张某请求二被告赔偿占有装载机期间的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装载机在占有期间的具体损失标准,但在占有期间张某必然面临因装载机无法正常施工导致其受损的事实,结合当地工地的装载机实际租赁价格,本院酌定张某装载机被占有期间的经济损失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C、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明宇重工932装载机”;

二、被告C、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C、B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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