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被申请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执行实施程序与执行异议程序的功能和性质的差异,法律规定,在追加期间和执行异议期间,执行法院并不能处置被追加人的财产。所以,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作为被追加的第三人可能会转移财产,到时候,即使最终裁定追加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恐怕也是一场空的结局。因此,如何防患于未然呢?那就是申请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追加人的财产。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追加人的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