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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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一定平分吗

发布者:郭长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85人看过

婚前房产加名,一直是准新人关注的话题。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就能分得一半吗?

网友咨询:

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一定平分吗

律师解答:

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的,离婚时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不能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法院应依法让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并不会直接转化成共同财产,而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后登记为二人共有,可以认定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已完成了赠与行为。

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此类赠与依附于婚姻这一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系夫妻感情稳固、家庭和谐,而非纯粹的转移财产权属。故赠与发生后,虽财产变为共同共有,但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

尤其是当婚姻关系消灭,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因原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程度、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生活保障等多方因素进行分割,而非当然地对半分割。

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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