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刘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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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黄X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余刘列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刘列、袁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胡XX,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按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张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刘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在织里经营童装生产、批发生意,二被告从原告处进货,截止至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066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所欠原告童装货款220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6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胡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胡XX、黄XX向原告周XX购买童装。2020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黄XX实名认证的账号为X的微信账户发送信息,要求被告黄XX支付货款265660元,被告黄XX予以确认并多次回复表示愿意付款,并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胡XX通过其实名认证的账号为X的微信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随后原告发送信息称被告胡XX尚欠货款255660元,被告胡XX予以确认并多次回复称愿意付款。2020年11月14日,被告胡XX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21年1月23日,被告胡XX又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10000元。现原告以两被告系夫妻共同经营且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两被告于2020年8月1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均与原告就货款做出结算并支付货款,可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共同经营。两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双方并未约定,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XX、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胡XX应当共同向原告周XX支付货款220660元并承担原告周XX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066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余刘列律师,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法院任职。现为湖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湖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