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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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中动手打人,该不该赔偿

发布者:游真梅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5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双方发生争吵并伴有动手动作,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是否应当赔偿,赔偿多少?本案是我方作为被告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原被告系蔬菜批发市场的卖方、买方,因蔬菜质量发生争议,被告因情绪激动与原告发生争吵,并伴随数落动作,争吵过程中有过往行人劝架行为。事后,原告以被被告打伤身体不适、恶心呕吐为由住院治疗,并要求被告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通过详细分析对比原告举示的视频证据和住院病历,同时积极联系事发在场人员出具证人证言或申请出庭作证,得出以下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有力抗辩:

     1、不具有关联性。事发日期与原告的住院日期存在时间差距,原告的住院与被告不具有关联性。

     2、原告陈述不属实。原告举示病历“主诉:打伤致头晕、头痛伴恶心呕吐4天。现病史:四天前,因被人打伤头部致头晕、头痛,当场即恶心呕吐1次···”,通过对比现场监控视频,事发时,原告并无上述情形。

     3、证人证言综合采信。被告通过证人证言证明事发当时,被告并无打伤、戳击原告的行为,同时,原告在事发后,每日正常经营,并无长期身体不适的情形。

     4、原告诉称的伤情达不到住院治疗的程度,原告住院治疗属于自身造成的扩大损失,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发生争议,致人受伤或自身受伤,其医疗费等费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承担赔偿及赔偿比例或不承担赔偿。因此作为被告,应考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合理的实际损失等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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