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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雨绮“持刀砍伤老公”来看家庭暴力

作者:曾捷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5次举报


近日,有网友爆出张雨绮因“持刀砍伤老公袁巴元”被带至派出所。该网友晒出一张疑似派出所办案记录的照片,记录中显示,袁巴元称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张雨绮持水果刀将其背部划出两道约1厘米的伤口。不过张雨绮否认持刀行为,警方在现场并未找到袁巴元所说的水果刀具。

 

看到这里估计不少吃瓜群众和我一样除了觉得事情很震惊之外都还有一个疑惑,张雨绮名字好像很熟,但是人好像又有点对不上,类似的好像还有张雨馨、张雨鑫、张艺馨、张予曦、张涵予、张歆艺、张辛苑、张羽熙?很多网友直言经常分不清谁是谁。

 

下面这位威武霸气的女子就是拳打汪小菲、脚踹王全安,刀砍袁巴元的张雨绮本尊了。

 

 

名字和人对上了之后我们回到今天的正题——家庭暴力。虽然警方已经确认办案记录实属,该新闻细节上的真实性还有待考究,我们假设网上爆料全部属实。

 

张雨绮此行为是否构成对老公袁巴袁的家暴呢?

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饿冻、凌辱人格、精神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在实际中应当将一般夫妻纠纷和家庭暴力进行区分界定。

在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或失手非故意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利和控制,大多数家庭暴力的行为呈现周期性、持续性,并且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导致一方因为恐惧而顺从或屈服于加害方。在一般夫妻纠纷中,如加害人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将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张雨绮的行为是否构成家暴,我们要看张雨绮对老公袁巴元是否存在周期性或经常性的暴力行为,并且在实施行为时是否以控制袁巴元或使袁巴元产生恐惧为目的。如果张雨绮此次砍伤老公的行为仅仅是由于偶然的纠纷冲突造成,那就属于一般夫妻纠纷,不能认定为家暴。

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身体暴力:加害人通过殴打捆绑、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经济控制: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遭遇家庭暴力,应当搜集哪些证据?

1.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所在单位、庇护所出具反映客观事实的书面材料。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

3.医院的病例、受伤的照片

4.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

5.加害人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

6.加害人写的保证书、悔过书

 

遭遇家庭暴力,有哪些反家暴救济途径?

社会救助: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行政救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对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治安管理处罚。

民事救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救助:如加害人的施暴行为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且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昨日张雨绮的经纪人杨天真代表张雨绮袁巴元发布声明,称二人已于当日协议离婚。此次张雨绮事件只是一个契机,不管张雨绮的行为是否属于家暴,笔者只是想通过此次契机让广大网友在看热闹的同时可以对家庭暴力有一个新的理解,在遭遇家暴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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