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贤通过APP 联系电信诈骗人员,答应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到5台GOIP设备。3月22日,被告人李某贤伙同伍某福组织被告人梁某龙和梁某林到榕江县入住某某酒店。被告人李某贤用酒店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设备于当日下午被榕江县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上述四人逃离现场。3月25日, 被告人李某贤组织被告人梁某龙、杨某信到三都县入住某某酒店。被告人李某贤用酒店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张某被诈骗670240元。3月27日,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在三都县犯案后流窜到荔波县。3月28日,被告人李某贤在某某酒店房间内用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郑某某被电信诈骗45799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收取一定的好处费,造成他人被诈骗资金达112823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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