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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年终奖之前“被离职”,上哪说理?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264人看过


眼看又要过新年了,劳动者期盼已久的年终奖也即将发放。实践中,大部分公司的年终奖都在次年年初发放,也因此导致一些提前离职或者“被离职”的劳动者无法获得上一年的年终奖。那么,此类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但同年X月,某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于某所任职的岗位也因此被取消了。

为此,于某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结果。X月X日,某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为由,向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于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恢复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1X年度年终奖13万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某保险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X月份左右发放,对于年终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X月X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

劳动仲裁委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于某在某保险公司发放201X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于某要求201X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后,劳动者是否仍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于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于某为某保险公司工作至X月X日,当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于某在201X年度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公司未举证201X年度于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于某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某保险公司主张于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于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回报,故其诉求某保险公司支付201X年度年终奖13万元,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不予恢复于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应当向于某支付201X年度年终奖13万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关于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

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为避免年终奖方面的争议,建立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醒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标准、条件等做出明确约定;

2.在集体合同中对年终奖的相关问题做出约定;

3.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并向劳动者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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