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对盱眙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污水总氮84.5mg/L(超标4.63倍)。2019年10月11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10月1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污水总氮250mg/L(超标15.67倍)。2019年10月31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2019年11月29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2019年10月12日—15日污水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处罚款40万元。
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条件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所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同时举报三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二是受到罚款处罚,三是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二、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企业拒不改正的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律师